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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费减免实施办法
2016-05-23 17:23   审核人:

鉴于我校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难以缴纳全部培养费。为了帮助这部分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关于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政策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均适用本办法(民办机制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申请减免培养费的学生应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并已建立了特困生档案。

三、范围及减免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减免学费。

2.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并视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减免住宿费。

3.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优抚家庭子女可酌情减免部分学费。

4.单亲、父母丧失劳动力或其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部分学费。

四、减免比例与金额

每年减免培养费学生人数控制在全校学生总数的1%以内,减免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学校的减免预算额。

五、申请手续和时间

1、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个人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证明及相关材料,填写《淮海工学院学生培养费减免审批表》,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表现调查核实后,报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提交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 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一次。

六、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负责对享受减免培养费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或挥霍浪费者,除须全额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一定的纪律处分。

2、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减免培养费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保证这部分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要坚持资助工作的育人导向,鼓励他们艰苦朴素,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淮海工学院贫困生培养费减免实施办法》(淮工学发[2005]28)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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