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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及评选办法
2016-05-23 17:42   审核人: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团体、单位、个人一直十分关心支持我校的教育事业,纷纷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了管好、用好这些经费,特制定本管理及评选办法。

一、奖学金、助学金的管理和命名

单位或个人所捐赠的奖学金、助学金一律纳入校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帐目单列,专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名称根据捐资方的要求命名。各学院联系的捐资主要用于本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单位或个人指名捐助的用于被指明对象。

二、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评定时的前两个学期无不及格现象且综合积分名列班级前50%,评定时的上学年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评定时的前两个学期均具备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以上(包括三等奖)当评资格的学生优先;

3.家庭经济困难,已建立了特困生档案,且生活俭朴;

4.设奖、助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奖励人数及金额

奖励、资助人数根据捐款额或捐资方的要求确定,各奖项之间不兼得,奖、助学金额一般控制在每人每年500-2000元之间。

五、评选办法

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分别由各学院按指标对照评选条件推荐,经校外专项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确立名单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填写有关申请审批表,报设奖、助单位(个人)审核。12月对获奖的学生颁发由学校和设奖单位(个人)共同签署的荣誉证书,同时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进行表彰,或由捐资方确定表彰时间。

六、评选机构

学校校外专项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和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奖学金、助学金的审核和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评审常设机构,负责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各学院联系的捐资由各学院负责按此办法评定,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本评选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淮海工学院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及评定办法》(淮工学发【2005】29号)同时废止。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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